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了上海市2019年度第三批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成为第三批获得2019年度上海市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规定:
凡在资格有效期内向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单位,企业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在3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而所谓公益性捐赠的定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注:直接向个人或者单位捐赠的,企业无法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一般公布时间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如果已经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了,名单公布后却发现该团体不符合税前扣除资格则涉及到需要补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需要谨慎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取得以上三种票据中的任意一种。
举例:
A公司2019年进行公益捐赠100万元,并取得了合法票据,当年利润总额800万元,A公司当年可税前扣除金额=800*12%=96万元,则当年善善公司只能在税前扣除96万元的捐赠。
B企业2019年进行公益捐赠5万元,并取得了合法票据,当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是0元,B公司当年可以扣除的金额=0*12%=0元。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与税法上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区分
A公司2019年只在税前扣除了公益捐赠96万元,但实际捐赠金额为100万元,还有4万元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递延到2021年扣除,如果2021年没有扣除,最长可以延长到2022年,也就是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的三年。
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税前扣除(符合公益性捐赠支持条件)一般以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但是,个人通过一些经过认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捐赠,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目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基本公式为: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在此限额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1、异地捐赠:
虽然税法并未作限制,但实际中个人捐赠给异地的区域性公益机构的款项,即使该机构已取得当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且已开出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存在不被捐赠人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因此应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确认。
2、扣除时效:
按照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当期的捐赠资金只能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既不得用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继续扣除,也不得追溯到以往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这个文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少数地区允许结转扣除,但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执行该文件,因此实际操作中,个人或其所在企业应与主管税务局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并尽快取得合规捐赠凭证,以免过期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情况发生。
3、扣除资格:
许多地区的政府机构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时间都比较晚,如2014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2015年才公布,如果个人在2014年捐款给该公益机构,是否可以凭借该机构在2014年取得的2013年的捐赠资格进行税前扣除,还需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4、优化税赋:
因为捐赠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因此也会进一步影响企业当年可扣除的捐赠额上限,所以企业在实施公益捐赠时,应合理估计当年的获利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当期的捐赠额,以达到优化企业税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