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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基金会报业务主管单位事项

(一)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章程的修订;

(三)理事、监事的变动;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秘书处成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