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款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
(三)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五)本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
(六)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
第六条 组织管理信息包括: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在“上海社会组织”网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项目金额、合作机构、受助对象及项目开展情况。
第十条 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信息公开:
(一)官方网站;
(二)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三)专项公益活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