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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本会)专项基金的募筹、设立、使用等管理工作,促进本会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专项基金,是指捐赠额达到一定数量、运作时间需要一定期限、捐赠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态。封闭式基金的设立一般为一个捐赠者(个人或机构),成立后不再接受其他捐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无捐赠者数量限制,设立之后可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起始额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捐赠可以一次性到帐,也可以按协议一年内分期拨付,原则上每年末基金余额不低于10万元。 

 第五条  专项基金运作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上,每年捐赠额不少于100万元,应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及年度执行计划。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立项后方能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如在捐赠协议签署前已确定项目执行单位的,则应签署三方协议。如在捐赠协议签署后确定执行单位,本会应与执行单位签署协议。捐赠协议内容一般应为全部捐赠金额及整个执行期,若分期签署则应对当期内容加以规定。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一般由捐款者负担,如需本会负担的,需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结合项目特点,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原则下,建立符合要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经本会和捐赠者同意后执行。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度汇报制度,执行单位应按年度向本会、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人员实施至少一次内部审计,或由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本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

第十四条  封闭式基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实现捐赠并落实相关项目后,可在完成项目评估基础上终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运作。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因封闭式基金捐赠人违反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协商解决并不排除提起诉讼等方式。经协商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终止协议,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