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使用管理,规范用印行为,严肃用印纪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由专人领用、专人保管。行政类、财务类印章由秘书处保管。印章启用时领用人需逐项填写《印章领用单》并留下印模由秘书处保管。印章保管人对用章有监督权,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对不合手续的用章有权加以拒绝。
第三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外使用印章,可由印章保管人或领导指定人员持印章陪同经办人员前往;经办人员单独持印外出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对内、对外一切正式公文、各类合同、证书证件、协议、意向书、委托书、资金运用、项目文书等须盖章的,须在《使用公章审批单》上填写使用人、使用事由等事项,经财务部、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其授权批准人签字后方能用印。合同协议类文件需经过法务审核签字方能用印。
第五条 原则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或信笺上用章,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经逐一编号后交经办人,事后由经办人交回该介绍信或信笺使用情况的复印件。
第六条 为确保基金会文件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对须存档的文件资料,如基金会各类文件、报告、合同、章程、协议、意向书、项目文书、决议、资金运用等,持件人须多准备两份(如原件不够,可复印)盖章作原件,一份交办公室存档,一份交财务部做帐备份。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用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用印登记本》、《公章使用审批单》必须存档,以便核查。
第八条 印章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使用公章审批单
2、用印登记本